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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
1业务简介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无疑义的以给付为内容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须经债务人同意,即可依法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活动。 2所需材料一、出借人(贷款人) 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出款银行卡。 借款人自然人(根据目前常见形式,一般以夫妻作为共同借款人或其中一人作保证人): 借款人公司: 权力机构); 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公章),面签股东会决议。 二、保证人,自然人:(同借款人,但无需银行卡)。 3其他提醒在受理过程中,公证处会就债务逾期时,公证处核实程序与各方进行确认。取得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不是意味着可以直接拿这份公证书到法院申请执行。在债务逾期时,当事人需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公证处对债务逾期情况,包括金额等进行核实,核实确认后,出具执行证书。当事人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二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可受理的公证处任一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签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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